一、厦门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收费吗
不收费
二、厦门房屋租赁变更登记备案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3.《厦门经济特区城镇房屋管理条例》(1996年8月9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第一次修订;2004年第二次修订;2010年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
4.《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77号;2002年4月16日修订市政府令第101号;2010年7月28日修订市政府令第139号)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本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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