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增加的原因
时间:2023-02-22 20:11:45 2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是原审法官忽视程序,程序瑕疵多,送达不到位。人别法官在送达时仅仅依靠邮寄,未亲自上门找寻,也未要求原告提供线索,有的当事人本人就在本地居住,但因为邮局未找到人,又未采取其他的相关送达方式,致使当事人根本不知自己已被起诉,无法参与到诉讼中,导致法官开庭公告、送达裁判文书公告,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当事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才知道自己是被告,当事人不服原审裁判,为维护权利便提出再审。

二是原审事实审查不清。其一,负责立案的同志对当事人身份等基本工作未审查到位,流于形式,而审判人员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也不熟悉,核对身份时又随意马虎,使得同名同姓的当事人混淆,错列当事人。其二,在当事人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时,没有向相关部门调取第一手的信息资料,而是从有关部门间接获得信息,影响裁判的结果。例如确认是否为夫妻关系,仅从公安机关网上户口信息便认定存在夫妻关系,而不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是民政部门的证据。因公安的信息更新慢,致使公告案件的已经离婚夫妻一方背负了非夫妻共同财产。其三,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时,原审法官对证据的采信太过于随意。在缺少辅助证据时,自由心证的应用超过一定的限度与条件,致使判决理由不足以说服当事人。

一、如何提高再审案件质量

1、每起案件在合议庭评议后,在庭务会上进行集体研讨。

在审理案件中,该院审判监督庭注重采纳集体智慧,每起案件在合议庭评议后,再拿到庭务会上进行集体讨论,集思广益,集中全庭智慧。

2、考虑法律效果的同时也注重社会效果。

在审理案件中,该院审判监督庭以“公正与效率”为工作主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依法纠正偏差,提高审判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监督应有的法律价值。由于再审案件往往时间跨度长,牵涉头绪多,审理案件时不是就案办案、孤立办案,还考虑到审理案件可能引起的社会效应,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多与中院等上级单位沟通。

审判监督庭审理的案件,多为疑难案件,而三大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相对较为笼统,该院审判监督庭在审理案件时,通过多请示中院领导、多与上级单位沟通的方法,及时把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案内、案外问题与上级单位办案人员沟通。

4、坚持调解优先,强化案结事了。

一方面,用足用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解的有关规定,在开庭前和法庭辩论终结后的环节,抓住每一个有利于促成当事人调解的机会;另一方面,按照“理清关系、找准症结、推心置腹、动之以情、依法调解”的原则,力求在实现“调解主题多元化,调解方式多样化,调解格局社会化,调解手段人性化,调解结案高效化”上下功夫,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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