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以及婚后分居时间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一些普遍误解。
实际上,在我国,离婚主要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即自愿协议离婚及提起诉讼离婚。
首先,若男女双方能够满足相关条件并就离婚事宜、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环节达成共识,即可直接前往各自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即便在婚姻存续期内双方并未分居,也有权随时决定结束婚姻关系,但须向当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申报。
其次,如因对上述重要议题无法达成共识而寻求离婚者,则可以选法律途径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积极寻求法律救助。
值得一提的是,如被告方惯常居住地点与其户籍地址不符时,则应按照惯常栖息地实体判断为审判机关权限范围。
法院将根据案件证据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若确认其确已破裂,将会依法做出离婚判决。
另外,即使未达到分居两年这一条件,下列情节亦可视为表现出夫妻间存在严重情感裂痕:
(1)重婚或与他/她人持续性同居;
(2)施暴或对配偶、子女进行虐待、遗弃;
(3)恶习如赌博、吸食毒品经多次改正仍未改变;
(4)以及其他公认的导致婚姻破碎的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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