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虑到中国投资者的实际情况,投资者的综合实力有限,中国发展风险投资的历史较短,不可能有大量的风险投资业绩,因此中国投资者的条件相应降低。根据规定,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中外合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中外合作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无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有一名中国投资者具备下列条件:主营业务为风险投资;申请前三年累计管理资本不低于1亿元,或者申请前一年净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累计投资额不低于3000万元;具有风险投资经验的职业经理人;有承担风险的能力;有适当的资金来源;对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少于500万美元;未受到东道国和中国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机构的严厉处罚
(2)其他中国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件:有承担风险的能力;有适当的资金来源;对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500万美元(1)我国风险投资流入渠道十分单一p>由于诸多法律限制,保险基金、养老基金、商业银行等公司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受阻,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我国风险资本流入的主要渠道是国有资产,包括政府出资的国有企业。我国风险投资流入渠道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人民银行对以基金形式设立风险投资机构的法律限制。在我国,风险投资机构被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控制,属于审批制度,我国《保险法》对保险资金的使用作出了严格限制。虽然《保险法》在2009年进行了修订,放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限制,但保险资金仍然没有打开风险投资的大门,其资金使用仍然局限于银行存款、国债交易等,财政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使用方式
3.养老基金投资方向的限制。我国明确规定养老基金不得投资于风险投资行业,而仅限于银行存款和国债交易由于法律制度的滞后,我国风险投资企业长期以来无法采用最适合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使得风险投资企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完善。长期以来,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缺乏法律规定来促进风险投资公司建立责任约束和成本机制。因此,投资者、风险投资家和企业家之间可能存在严重的利益不一致,甚至风险投资家和企业家与被投资企业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隐瞒真实信息,制造和报告虚假信息,另外,风险企业的激励机制严重不足,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联系不紧密,居住的不对称容易导致各种风险,这使得我国风险资本的运行效率极低,发展缓慢。(3)我国风险资本外流受到严重阻碍,缺乏多元化的风险资本外流格局。从我国上市方式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板刚刚推出,其配套体系还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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