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条款,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公安机关办理出生申报登记,发现超计划生育情形的,应当将超计划生育情况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非婚生育子女与超计划生育同样需向人口与计生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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