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房屋确权起诉状范本
时间:2023-06-04 19:53:26 3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房地产公司房屋确权起诉状范本

原告1:刘某某,男,192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弄4号301室

原告2:沈某某,女,193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弄4号301室

被告:刘某某2,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

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弄4号301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成山路***弄37号302室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原告1和原告2享有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弄4号301室房产的二分之一的产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两原告原来的公房是侯家路**号和**号两间房子,承租人为刘某某,两间房产中共有6个人的户口,原告1与被告是在同一单位,当年因被告要求单位调配房子,便将两原告的外孙户口迁出,这时原告1已退休,人不在上海,等原告1回到上海时才知悉公房已调配至浦三路**弄4号301室,此时的承租人已变更为刘某某2,被告之前的行为原告1完全不知情。2000年被告因福利没分过房,单位补贴了一些钱,同时被告自己也出了一部分钱,购买了成山路***弄37号302室的房子,被告一家就搬出了浦三路***弄4号301室户口所在地,户口未迁出。2001年5月被告用原告1的工龄把浦三路***弄4号301室的房屋转为产权房,其中原告2也拿出一万元,在房屋使用权转产权过程中,被告没有带两原告去相关部门办理过任何手续,产权证上只有被告一人。2010年7月24日当原告方从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到此系争房产上没有两原告的名字,才恍然大悟,之前被告一直告知两原告房产证上有他们的名字。

原告方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本案系争房屋是根据沪府(1994)19号文《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1999年规定的价格购买,虽然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人登记为被告刘某某2,但按照有关规定,购房时的同住人、工龄人主张房屋产权,可以确认房屋产权共有。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两原告今后生活没有后顾之忧,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年**月**日

二、房产确权政策是怎样的呢

房产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由此可知未确权就没有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确认。

三、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几个难点解析

以宅基地原始台账为权源的变更登记。如果台账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夫妇已死亡,未办理初始登记,其子女以继承

为由申请确权登记,应根据子女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分类处理。符合申请条件的,依据台账及相关部门的佐证材料、经司法见证的家庭协产协议书以及基层所(分局)出具的情况调查报告,给予直接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卡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上注明继承取得字样。

146号通知规定进行登记,同时要在土地登记卡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记事栏中注明继承取得,不得私自转让和改、扩建字样。宅基地台账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已死亡,配偶健在,其子女要求确权登记的。先将该宅基地使用权依规登记到原使用权人配偶名下,然后按程序进行变更登记。申请人因历史原因形成事实上的一户双宅(一般为一处是由父母申请,由其子女婚后居住,另一处由父母单独拥有的宅基地)。由基层国土所(分局)实地进行调查,确认两处宅基地均为合法取得并使用的,一处直接登记至父母名下,另一处按程序依审批文件登记给子女,或先登记给父母并在土地证记事栏中标明仅用于变更登记。原使用权人夫妇已死亡,生前或经法定继承人同意转让给符合购房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人要求确权登记的。以原使用权人的台账为权源,进行流转预审,预审通过后,进行变更登记。申请人台账载明的建筑物于1989年以后进行了拆建,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虽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但实际用地面积已超出台账面积或审批面积,现申请人要求对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根据建房户的实际情况,原则上能拆除的予以拆除复耕。对大于所在村宅基地标准范围之外的面积,不能或无法拆除的,采取先纳入笼子的办法,可由土地所有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参照邻近地段住宅用地的年租金或有偿使用费标准,收取宅基地超占费,直至其退出超占部分为止,同时对合法部分进行登记,超占用地面积必须在登记卡和使用权证书记事栏中载明。私自改变用途的,应视违法用地处置,不予登记。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申请人凭规建局批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原房进行了拆翻建,没有办理国土部门的用地审批手续,现申请人申请对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规划控制区内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往往涉及拆迁安置、经济利益分配等诸多复杂矛盾,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应在用地许可之后,程序倒置涉及法律问题。因此,对于这类用地补办,以及确权登记必须慎重处理,原则上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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