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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房屋所有权起诉状

2020-05-31 34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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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重庆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某小区5幢2-1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联系电话:……。 被告:张某,男,42岁,身份证号……;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某小区巷55号3单元6-2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确认渝中区'某小区巷3单元6-2号'房屋产权属于原告所有(暂定价58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张某系原告某某片区工程项目中的拆迁户。被告张某居住于渝中区'某小区巷55号3单元6-2号'房屋,系由于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室(简称'拆迁办')对原告某某片区工程项目中拆迁户的拆迁安置。'拆迁办'于1997年12月23日将被告张某安置入住于'某小区巷'55号3单元6-2号房屋。 被告张某被安置于渝中区'某小区巷55号3单元6-2号'房屋以后,发生了此房屋被买卖的情形。原告购买了此房屋,原告购买此房屋时是以被告张某的名义购买,原告并以被告张某的名义支付了全部房款。故该房屋应属原告所有。 2005年下半年,原告与'拆迁办'核对'拆迁办'应付原告购房款帐目时,原告与'拆迁办'亦将被告张某居住的'某小区巷55号3单元6-2号'房屋核定为原告与'拆迁办'双方买卖的房屋范围。但在原告要求'拆迁办'支付购房款时,'拆迁办'强调须以房产证办至'拆迁办'名下为条件。此时,原告才发现:'折迁办'安置给被告张某居住的渝中区'某小区巷55号3单元6-2号'房屋系租赁房的拆迁安置,并非产权房安置。 原告向被告张某讲明情况后,被告张某亦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原告,并同意由原告自行办理。 此后,原告便凭自己手中购房的所有原始凭证在重庆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了以被告张某为'某小区巷55号3单元6-2号'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原告办理取得的房屋产权证号为101房地证2006字第09XX号),并由原告支付了办证所交纳的契税、交易税、印花税等费用。然后,原告再将此房屋的产权办至原告名下以后再办至'拆迁办'名下。 但在将房屋产权由被告张某名下过户给原告名下的办证过程中,被告张某突然反悔。原告认为此房系原告以被告张某名义购买,故原告享有此房屋的所有权。现双方协商不成。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渝中区某小区巷55号3单元6-2号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所有。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具体人:重庆某物业有限公司 年月日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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