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知义务免除情形
一般情况下,可以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情况有以下几种:①根据医疗目的,作出告知可能对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的,但仍应当告知患者家属。②因情况紧急而无法取得患者同意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③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如法律规定的对结核病采取的强制治疗措施。④即便不告知患者,患者也能知悉的传统医疗、常规性医疗的固有危险。⑤由于患者的体质特殊,无法预测的病情变化或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形所导致的危害后果,不必告知。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危害后果是难以预料的,所以不必告知。
⑥医疗行为的危险性极其轻微,发生的可能性极小,没有告知的必要。⑦患者明确表示无须告知的。
二、告知义务概念
告知义务相对应知情权;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告知义务是指拥有知情权的主体要求相对主体履行与之相关的告知的义务,这种告知义务可以是约定的,也可能是法定的。违反告知义务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告知不实,即误告或错告;另一种是应告知而不告知,包括隐瞒和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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