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险合同险种与计划书险种不一致,近日,投保人刘女士以重大误解为由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告上法庭,申请撤销保险合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女士诉称,被告业务员曾经为原告制定了一份《家庭保险组合计划书》,计划书中为其丈夫计划的险种为全无忧长护险、意外伤害险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该计划书列明了上述险种的基本权益及保障。2007年1月8日刘女士签署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健康保险投保书》并支付了保险费。随后即收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及家庭保险单。2007年12月,刘女士忽然发现保险合同与计划书中所列的险种不一致,其中保险合同中所列的不是全无忧长护险,而是终身重疾险。刘女士称,因二险种的保额及交费期均相同,保费也相近,签订合同时她认为投保时的终身重疾险即为全无忧长护险,因此就按照被告业务员的指导将“终身重疾险”的名称填写在投保书中,而且被告业务员未说明两险种有何不同。在这一过程中,正是由于被告业务员在介绍保险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使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才导致合同中签错险种,因此申请法院撤销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答辩称,计划书不构成原告投保的依据,计划书不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而是供投保人选择使用。在保单生效之后,保险公司作过电话回访,询问刘女士是否知晓保险合同的内容、时间和享有的相关权利,刘女士确认已经看过多遍保险合同,保单上的签字也是她本人所签。而且保单生效后,投保人发生过理赔,因此认为刘女士要求撤销合同、退还保费没有法律依据。
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全文6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