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益性拆迁,是否会侵犯被拆迁人的权益?其实,公益性拆迁是政府的征收行为,这只是另一种说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部门为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时,《条例》第八条简单列举和阐述了公益性拆迁涉及的公共利益,即:(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政府组织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公共利益的需要(三)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旧城区改造的需要;(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实施公益性拆迁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法定程序进行。首先要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项目资质。其次,要对征收项目的过程有一个简单的了解。征收项目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即房屋征收决定阶段、房屋征收评估阶段、房屋征收补偿阶段和最终搬迁阶段。被征收方应大致了解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过程,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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