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3-07-27 14:14:28 1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

第一审判决、裁定宣告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对不宜移送的实物,应当依法鉴定、估价的,还应当审查是否附有鉴定、估价意见。

人民法院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如何处理

1、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采用适当的方法及时对实物证据进行收集和提取。

2、实物证据的固定保全,以不毁损不变形不丢失为原则,尤其是要注意分案分别保管,以防止不同案件的证据相互混淆。

3、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则主要是查明其与案件的关联性。

4、在法庭调查阶段,实物证据由双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或播放,双方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

第一审判决、裁定宣告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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