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造纸厂向笔者咨询,该企业新近购进一台生产车间用锅炉。由于该厂生产车间用锅炉一直与职工食堂和职工生活区共用,企业财务人员不知该锅炉能否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锅炉发生的燃料费用能否全额抵扣?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锅炉的折旧费用该如何计提?
如果企业购进锅炉单纯用于职工食堂和生活区供热,《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集体福利而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为职工食堂和生活区购进的锅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企业购进锅炉是为生产车间和职工食堂、生活区所共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他与应税项目混用或单独用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锅炉在使用上作为固定资产,是有形动产,属于货物的范围。因此,该企业购买的锅炉,无论厂区生产经营与职工食堂、生活区各用多少,都可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购买的锅炉,凭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在购进燃料进项税抵扣上,由于锅炉是生产车间和职工食堂、生活区所共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应当将用于职工食堂和生活区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时,由于锅炉是生产车间和职工食堂、生活区所共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因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要采用合理的方法,准确划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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