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您在遇到以下情况时有权提出退房申请:
首先,当延迟交房时间超过合同所规定允许的期限;
其次,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和审批文件,进而导致购房合同失效;
再者,未经您本人事先同意,开发商擅自更改楼宇设计方案;
另外,若您无法取得合法的房产所有权证书也可视为合理原因要求退房;
同时,如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话;
另外,实测房屋面积同暂估面积之间的偏差数值已超出约定的3%以上;
若发现房屋质量存在缺陷的问题;
或者卖家在没有提前通知您的情况下将房屋抵押给了第三方;
以及如果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骗态度等问题;
再加上卖家蓄意隐瞒了所出售房屋实际上是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真实性质;
最后,如果购买的房子户型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符,或者相关尺寸参数超出了约定误差范围;
甚至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无法实现当初购买这处物业的预期目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