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买方缴纳的定金数额可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最高金额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物价值的20%。定金制度乃是为了确保交易双方所约定的债务得以切实履行,由其中一方提前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货币作为担保手段而设立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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