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去哪里做
时间:2023-08-05 22:05:26 2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在国土资源局部门办理。申报资料:1、土地其他权利登记申请2、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3、借款人为非抵押人时,必须提供抵押人和借款人的担保合同和借款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4、土地评价报告书和评价报告书记录5、借款合同.抵押合同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书》7、土地随合同房地产同时抵押的,必须提供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书。

土地抵押贷款去哪申请

依据我国贷款通则的规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抵押人可以向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申请。

《贷款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限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对象

1未依法领取土地证书的不得设定抵押。

2.土地所有权不得设定抵押。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地,不得设定抵押。

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

7.乡(镇)、村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

8.对于行政机关用地、军事用地、事业单位用地,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不得设定抵押权,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9.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了国有企业用地和经国土部门批准保留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地之外,其他土地使用者须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抵押登记。

10.应收回的闲置土地不得设定抵押。

11.对于一宗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同一宗地可以多次抵押,但多次抵押的抵押值总和不得超过该宗地的地价总额,抵押顺序以办理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12.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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