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关于债务问题的处理方式须依据债务的本质属性以及成因进行综合考虑。
若为夫妇间的共同债务,那么需要夫妇二人共同背负起偿债责任;
反之,若为其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应由该方独自承受全部赔偿义务。
若有一方对债务的真实性或性质产生质疑,此时便需要依靠充足且准确的证据来予以证实和澄清了。
举个例子来说,借款协议、资金流动数据、见证者的口供等等都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
至于如何区分哪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及如何认定它们,这些通常会列入考量范围内的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看债务是否被专门用于改善结婚期间的生活质量或维护家庭稳定;
其次,要看这些债务是否与家庭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联;
最后,还得看此笔债务是否仅仅出自于夫妇之间的共同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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