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双方身份出现法定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实践中,和未成年人签订的情况比较罕见,常见的往往是与老年人签订,有的老年人事后被证明已患老年痴呆症。所以此类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全部无效。而更离谱的则是,拆迁人往往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协议,即拆迁人常常会与被拆迁人的亲戚、朋友签订拆迁协议,这样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其次,在拆迁协议签订的过程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即不具有拆迁资格时,签订的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实践中拆迁方往往为赶进度,在法定手续不齐全的情形下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这种情形下所实施的拆迁行为应当被确认无效,可以请求法院确定协议无效。
2、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并达成协议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被确认为无效的拆迁协议,而对于拆迁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则应当从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去考量,形式上如果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当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时,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则属于形式违法,协议无效;对于属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拆除,如果没有报批则也属形式违法,协议无效;内容上如果拆迁协议内容和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协议中不一致的内容无效,拆迁协议规定的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不符合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均属内容违法,协议无效。
3、签订的手段违法
《民法典》第四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协议过程中,均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欺诈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况下,使他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应当确认无效。实践中,主要是拆迁人以给被拆迁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进行相威胁,以迫使被拆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拆迁协议。
拆迁协议是政府和拆迁户对房屋拆迁达成的一种约定,约定补偿款和约定拆迁时间等,双方都是当事人,所以,必须两方都应持有拆迁协议,一方不持有很容易对对方造成损失。
一、无效的拆迁协议,能强拆吗?
无效的拆迁协议,不能强拆。
即使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行政机关也不能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需要申请人民法院,需要由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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