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1、成立条件不同。质押权是根据双方的协议确立的,留置权是依法直接规定的;
2、占有条件不同。虽然两者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和转让为要件,但质押权只在设定时转让和占有,担保物与债权没有事先占有的关系,留置权的债权事先与担保物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提前占有债权人是建立留置权的前提;
3、法律关系的对象不同。质押权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而留置权标的只是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押权在债权已清偿期但未清偿的情况下,当然可以行使质押权,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清偿期但未清偿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消灭差异,质押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被消灭,当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留置权被消灭。
股权出质和质押权的区别
股权出质和质押权的区别如下:
1.获得股权的方式不同;
2.目的不同;
3.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出质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公司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金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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