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为孕妇检查后认为一切正常,但孕妇生产后却发现孩子先天性残疾。为此,产妇将“不负责任”的医院告上法庭。法庭要求医院赔偿71820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记者23日从该医院了解到,院方已经支付所有赔偿金。
女婴先天残疾
1997年9月6日,雄县龙湾乡村民董妹华来到位于廊坊市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心医院进行产前诊断,医院用超声波诊断后,出具的诊断报告中称“胎心规律,外行完整,脊柱排列整齐”,医院也没有明示董妹华继续进行复查。15天后,董妹华顺产下一个女婴。女婴出生后后背有一鼓包,经雄县医院诊断为先天性脊柱裂,腰骶部脊膜膨出。保定市残联批准其为肢体残疾一级。
2002年4月,董妹华给中心医院写了书面申诉材料,要求对此事给予解决。中心医院书面答复董妹华称:我院1997年9月6日就胎儿“B超”诊断报告有关超声波描述和超声波提示,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院被判赔偿
一怒之下,董妹华将中心医院起诉至廊坊市广阳区法院,要求中心医院承担相应责任。广阳区法院认为,中心医院为董妹华进行产前“B超”检查后出具的“胎心规律,外行完整,脊柱排列整齐”检查结果,与胎儿出生后被医院诊断为先天性脊柱裂完全不一致。中心医院作为国家级大型综合医院,其所提供的错误检查结果致使董妹华不能正确地进行生育与否的选择,医院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后广阳区法院判决:中心医院赔偿董妹华7182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中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廊坊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中心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义务时有重大瑕疵,致使董妹华蒙受巨大损失,故中心医院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廊坊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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