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温某某,今年40岁。爱人周某某,今年37岁。均系澧县某某镇村民。因为爱人的预产期在今年正月初八前后,我们全家度过了一个充满欢乐与期待的春节。
新生命于正月初四如期降临,可我们翘首以盼盼来的却不是喜庆,而是晴天霹雳。因为新生命右臂自肘部以下缺失,无臂儿顿时将我们全家无情的击垮,希望变成了绝望。在医疗技术和设备日臻完善的今天,在大力倡导优生优育的新时代,出现如此奇闻,实在叫人匪夷所思。
临产前,我们先后在某某镇卫生院做过三次B超,每次医生都说胎位及其它一切正常。至产妇发作时,某某镇卫生院以胎儿头部偏大为由,未予接纳。我们又来到县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未告知任何理由建议我们转往上级医院。当时一种不详之兆笼罩着我们,情急无奈之中,我们只好求助于在湘雅二医院打零工的亲戚,为我们联系好病床,我们搭车前往,并在该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手术并不顺利,进行了四个多小时。事后手术医生说,因为产妇情况比较危急,就把在某某镇卫生院的B超结果作为依据,却没料到胎位根本不正常,孩子被肠子裹着,需先把肠子从体内取出,然后才取出婴儿。更没料到新生儿居然无臂。
我们几次到某某镇卫生院讨说法,院方不仅对B超结果未作任何解释,而且一口咬定不存在任何过错。
悲剧已成不可逆转的现实,在此悲剧上演的过程中,我们坚信,应该有单位或者个人对此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调查
接到温某某反映的情况,记者进行了相关调查采访。澧县某某镇卫生院一位姓齐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温某某的爱人在生产前确实曾在他们医院做过三次B超,做B超的医生也是具有资质的。在检查时,医生看到什么就在报告单上写什么,因为没有看到胎儿的肢体残疾,所以就没有写这方面的内容。至于为何孩子生出来是残疾医院却没有检查出来这个问题,这位负责人认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他也说不清楚,不知道医院到底有没有责任。他建议温某某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判决医院该负多大的责任他们再履行。
市卫生局医政科相关负责人说,根据温某某反映的情况来看,产妇在怀孕后做过三次B超检查,生产前一周还做过B超检查,如果有什么问题,医院都应该及时发现并告诉产妇。没检查出胎儿的问题有可能是医院设备的问题,也有可能是医务工作人员的水平问题,更有可能是检查时的那个时间点不对,但不管是哪方面的原因,医院都负有一定责任。至于到底该负多大的责任,则需集中超声波专家进行讨论。处理此类医疗纠纷,首先是按照管理权属,温某某要向澧县卫生局提出申请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建议再做医疗事故鉴定,走司法途径。
记者咨询市城区几家大医院超声波专家后得知,就温某某提供的B超报告单来看,该卫生院在检查时明显缺失脊柱和四肢方面的数据,这有可能是基层医院设备不够科学,也可能是医生在检查时忽略了这方面的数据,对B超报告单究竟要设立哪些项目数据,国家也没有强制性标准。依据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条例》规定,妊娠18-24周应诊断的致死性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的脑膨出、严重的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全等六类疾病,而右手臂缺失不在此六项必须诊断的疾病之列。对孕产妇而言,产前的B超检查要五六次,最重要的一次检查是在胎儿五、六个月的时候,因为这个时候胎儿发育基本成型,羊水充足,最好观察胎儿是否是畸形,而从温某某提供的B超检查单来看,他这三次B超检查恰好错过了这个时机。
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兰志龙律师认为,这个孩子的出生,除了给孩子今后的成长和孩子父母造成心灵上的创伤(精神抚慰金),还有一个遗肢(或叫安装假肢)方面的费用。如果温先生反映情况属实,个人认为,医院在给孕妇检查过程中存在漏诊或误诊的可能,卫生院肯定要担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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