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人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本人没有持有合同,合同在公司手上。可是公司现在要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合同,合同的甲方是一家人事租赁公司,合同显示,是这家租赁公司以劳务输出的方式把劳动者派遣到现在的公司工作,其他条款与现合同基本相同。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意见」
上述情况应该给劳动者一个重重的警钟!
《劳动法》实施已经十年了,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用人单位一份,劳动者应该有一份。劳动者到现在都拿不到自己的合同,不知道合同实际内容的屡见不鲜,其中用人单位没有严格依法办事、违法之处比比皆是。否则公开了又有何妨。
上述职工三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4月到期。现在已经是4月份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即将到期。但是并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不再续聘。看来也是没有终止的意思。表面对于劳动者似乎没有什么影响。
而现在公司要求员工与“一家人事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再由“这家租赁公司以”劳务输出“的方式把劳动者”派遣“到现在的公司工作”。表面上对于劳动者似乎也没有什么妨碍。作为劳动者,一开始也不会争什么。
问题出在哪里呢?
第一,劳动关系主体发生了根本性的变更
1、以前可能是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现在变成与一个不熟悉的乙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事实上与自己原来的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而没有得到一分钱解除的补偿。
2、以后虽然仍然在甲公司工作,但是与甲公司的关系变成了劳务关系。甲公司可以随时告知派遣单位“不需要此人了”而不付出任何代价。而派遣公司也会随时告知劳动者双方的劳动关系终止了,仍然不负任何解除的责任。现实中的判例就是这样,虽然与“租赁公司”有合同关系,但是在租赁公司那里没有劳动者的岗位,没有劳动者的工资,“劳务关系”停止了。“劳动关系”也就停止了。
3、这种微妙的变化在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暗葙操作着,劳动者被目前的“其他条款与现合同基本相同”所掩盖着。忠厚的劳动者简单地认为“还是为自己原来的东家工作”,也就不计较什么,而默认了这种现实。此时往往已经掉进了一个无声的陷阱而不之情。
换句话说:劳动者已经不是原单位的人了!
第二,社会保险费用基数发生了变化
1.租赁公司在赚取原公司的服务费。
“租赁公司以劳务输出的方式把劳动者派遣到现在的公司工作”。那么租赁公司图的是什么呢?实际上类似租赁公司这样的单位,每得到一个劳动力的管理权,就等于得到了一份收入。大约一个月在一千多元不等。这其中有为职工缴纳的各项保险、福利和公积金。不论职工效益工资有多高,缴纳保险的基数是不会变的,最多一个月几百元。如果为职工缴纳高了。“租赁公司”岂不是要赔本,自己还从中能够赚多少呢!
2、原公司在花钱摆脱自己的责任。
原公司甩掉了“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包袱,社会保险又有了固定的底数。今年甲租赁公司收费高了,明年可以换到收费低的乙租赁公司。职工的本单位工龄年年可以中断。或许在一个岗位上十年没有动,而劳动关系已经被转移了多少次了。
3、职工丢掉了连续工龄应该享受的所有福利待遇和经济补偿。
年终奖、带薪年假、医疗期、探亲假等等,都是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计算依据的。劳动者一年一被输出,一年一被转移劳动关系,一旦考虑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时,充其量只能得到一年的补偿,往往有的什么也得不到。因为输出与输入公司之间的合同上往往约定,劳务关系终止,同时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终止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所以,告诫上述咨询者,在重新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推敲合同条款,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马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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