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政府的外经贸、经贸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申报审批第四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审批管理权限,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审批、登记部门在受理申请人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的审批、登记或转报手续。但在接受申报材料时,应一次性告之所欠缺的材料及具体要求。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制定出审批和会审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间,需要变更合同、章程主要条款的,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审批、登记部门在受理企业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的审批、登记手续。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应按规定进行清算,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提前终止的,应报审批部门核准后,报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原审批、登记部门应在受理企业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注销手续。第八条审批、登记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应制订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事宜的工作规则,并将其公布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事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外办公的时间;(二)办理事项须提供的全部文件材料目录及具体要求;(三)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四)完成手续的期限。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合同、章程,接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应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社会保险等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工会依法签订集体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法规: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以下行为:(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和处罚;(二)各种名目的摊派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各类收费、押金和集资;(三)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调查;(四)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采访和未经企业同意的参观;(五)其他没有法律依据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决定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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