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原则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开发过程中,除取得程序代码这一最终成果外,还包括数据结构、算法、用户界面、组织结构等内容。因介于代码与软件功能之间的部分基本上还是属于软件开发过程中的思想,而非软件的表达,故不属于保护范围。
计算机软件侵权判断的原则:“实质相似性加接触”原则。在二者实质相似的前提下,若有证据证实被告接触或可能接触了软件,一般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其步骤如下:
(1)对被控侵权软件与权利人的软件直接进行软盘内容对比或者目录、文件名对比;
(2)对两个软件的安装过程进行对比,注意安装过程中的屏幕显示是否相同;
(3)对安装后的目录以及各文件进行对比,包括对比文件名、文件长度、文件建立或修改的时间、文件属性等表面现象;
(4)对安装后软件使用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功能、功能键、使用方法等进行对比;
(5)对两个软件的程序代码进行对比。
其中,最主要的是程序代码比对阶段。目标程序同一性判断只是软件侵权判断的基础,在目标程序相同的情况下,还需进一步判断与目标程序相对应的两个软件的源程序是否同一。如果两个软件的源程序实质相似,则可判定两个软件相似,侵权行为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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