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深沪证券交易所相继出台措施综合新华社、中央电视台报道,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昨天开始施行。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于昨日正式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始向境外投资者全面开放。
所谓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合格投资者,英文缩写QFII),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经营基金业务达5年以上,管理的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的境外基金管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或证券业务达到30年以上,并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的境外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以及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位,并且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的境外商业银行可以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以人民币计价,单个合格境外投资者申请的投资额度不得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的人民币,不得高于等值8亿美元的人民币。在账户管理方面,每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等值特殊账户,对大额资金的汇入实行报备制度。深沪两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实施细则》都分为总则、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管理、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处理、附则4章,基本规定也完全一致。深交所的《实施细则》称,该《实施细则》是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深交所从事的证券交易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由深交所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的。深交所将依法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实时监控。根据《实施细则》,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委托一家具有深交所会员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办理相关证券交易业务。合格投资者参与深交所的证券交易,只能通过其委托证券公司的一个席位进行交易。《实施细则》对合格投资者从事境内证券交易的持股比例作了规定,即每一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不得高于这家公司总股本的10%,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不得高于这家公司总股本的20%。
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达到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深交所将于当日交易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深交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超过限定比例的,深交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合格投资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作出相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若5个交易日内遇其他合格投资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合格投资者可向深交所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受托证券公司如发现合格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活动存在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实施细则》规定,当合格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即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投资额度获批准并取得外汇登记证,指定或变更托管人,指定或变更代理进行境内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指定或变更代理进行境内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变更机构名称或法人代表,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涉及诉讼或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或外汇登记证未通过年检,因违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局处罚,以及出现深交所认定的其它情况时,其托管人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深交所备案。《实施细则》同时规定,合格投资者违反实施细则,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深交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有权通知受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合格投资者发生变更托管人等情况不及时向深交所备案的,深交所可对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受托的证券公司违反《实施细则》,未尽勤勉尽责义务的,深交所有权依据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相应处分。《实施细则》称,由于技术原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暂不能参与中国内地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券的交易。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