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的处理如下。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然后事故双方根据责任认定处理相关的赔偿事项。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明细
(一)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
1、第一类:死亡受害人对其有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如父母对子女,未成年子女就是被扶养人;
2、第二类: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这里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设被扶养人年龄为A岁,对被扶养人承担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数为K,长沙市2017年度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可有:
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21420/10630元/年)由被扶养人年龄确定的赔偿年限法定扶养人数
(三)医疗费(死亡抢救之前)
根据伤者接受医疗机构治疗支出的相关治疗、诊疗票证确定。
(四)误工费
1、范围:包括死亡受害人抢救治疗期间误工费+家属丧葬事宜期间误工费。
2、误工费=误工时间误工收入
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确定。
误工收入计算如下:
被误工人有固定收入的,根据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被误工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误工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当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五)护理费(死亡前护理)
由护理人员的护理时间和工资收入,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
(六)住院伙食费
住院天数依照入院、出院证明确定。
(七)营养费
以医嘱或者鉴定结论的记载为赔付原则,具体裁判数额或裁判方式(按天计赔或一次性赔付)酌情确定。
(八)精神抚慰费
(九)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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