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重整流程条件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的流程:
1、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2、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
3、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4、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5、进入重整期间后,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6、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7、《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
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8、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重整有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重整的原因
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作扩大的规定。这就是,企业因为经营或者财务发生困难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以适用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换句话说,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破产原因的范围大。这一概念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制度目标。
三、非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模式
从具体操作模式上看,非上市公司重整一般有以下几种模式:
1、原有股权不变,债务人继续经营;
2、债转股,调整债务人股权结构,以实现债务人减债偿还的目的;
3、引进战略投资人;
4、剥离盈利前景差、竞争力弱的业务,保留盈利前景好、竞争力强的业务;
5、原股东筹资偿还债务,债务人股权酌情调整;
6、限制性行业的重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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