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条件包括:正常缴存公积金、无未偿还公积金贷款、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月缴存额的12倍且每月提取额不超过月缴存额与商贷月供之间的最小值。管理中心与分支机构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和核算。
1.申请人必须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状态;
2.申请人及其配偶没有尚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规划的贷款是属于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尚未结清;
4.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少于签署委托的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的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的12倍,每月提取额不得超过月缴存额以及商贷月供之间的最小值。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公积金逐月还商贷有哪些具体要求"
公积金逐月还商贷是指职工在其单位为其缴纳公积金后,以公积金偿还个人商贷。具体的申请要求包括:职工需要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能力;商贷需要已经发放,并且没有逾期记录;公积金缴存比例需要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申请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如身份证、贷款合同等。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逐月偿还商贷。
公积金逐月还商贷是一项为职工提供便利的还款方式,但申请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正常缴存公积金、无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商贷未结清、公积金账户余额充足等。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经审核通过后,方可逐月偿还商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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