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工伤确认争议的重点,一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是否是在生产劳动时间和生产劳动场所发生的。反映在工伤确认行政争议上,仍然是诉讼中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在审查上却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值得广大司法和法律工作者的深入研究思考。
[关键词]工伤确认劳动关系生产劳动过程
工伤确认行政争议案件,在确立行政案件案由时,依照有关规定称为劳安行政确认案。近几年,此类案件不断上升,成为劳动关系试行办法》,法律法规方面没有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只能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而没有法律方面的直接的依据。一方面是大量的劳安行政案件的出现,一方面却是司法审查裁判没有法律依据,难免出现尴尬。因此,正确理解有关法律规定了解立法的精神是非常重要的;在审判实践中结合法理,参照有关规章,不断完善自己的认识同样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规章方面,由于受制定程序的限制,有时规定不是那么严禁,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会遇到认识不一致的情况。比如,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有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答复意见,规定确认工伤必须是“生产工作的时间”和“生产工作的区域”两个条件同时具备。这种规定对认定工伤影响很大,但这个规定中的“生产工作的区域”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容易形成争议。劳动场所是在劳动法、行政法等方面通行的概念,用“区域”替代“场所”没有实际意义,还容易出现认识分歧发生争议,自然也就影响司法对劳动行政机关的工伤确认行为的审查判断。
鉴于此,呼吁立法方面尽快向劳动保障立法方面倾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也使劳动保障行政诉讼的审理裁判有法可依。栾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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