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终结之时,若女方突如其来地声称存在数万元之巨额负债,对此状况必须审慎对待并加以鉴别。
首要之事便是确定债务的具体性质,是属于个体责任抑或是夫妻共享之义务。
若该笔债务用以维系夫妻共有的家庭生活空间、共同从事的生产营运事务甚至源于夫妻各方的共识,那么极有可能会被司法部门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反之,若此笔负债乃女方独立超越家庭常规生活需求范围而发生,则通常将被视作个人债务。
面对女方主张的负债情况,男方拥有权力要求女方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借款协议、资金流转记录等等,以证实债务的真实性及其实际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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