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对夫妻,两人一起生活了近10年。等到两人诉讼离婚的时候,男方才提出,在夫妻两人共同经营生意期间,欠下了113万元的巨额债务。男方在诉状中提出,这113万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女方称,这笔债务是男方捏造的。记者刘江浩
离婚时男方称欠下巨额债务
黎女士和现任丈夫,两人都属于。据了解,黎女士老家在澄迈,1999年,离异的黎女士在海口打工时,认识了现任丈夫王明亮(化名),王明亮也离过婚。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俩人很快走到了一起,开始过着同居生活。
2001年6月,黎女士和王明亮在文昌办理了手续。两人结婚之后,黎女士带着和前夫所生的两个女儿来到文昌,和王明亮一起生活。黎女士和王明亮当初都没有想到,在他们婚后约10年,俩人的婚姻出现了危机。今年,俩人因为离婚一事而对簿公堂。
王明亮表示,婚后他和黎女士性格不合,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日积月累,双方矛盾逐渐加深。
王明亮诉称,位于文昌的一家五金店铺,是他向朋友借款后开办起来的。在2009年6月以后,他发现妻子多次隐瞒和转移销售货款,还瞒着他拿钱回澄迈老家以其女儿的名义购买4万9千多元的保险。王明亮表示,妻子的这种行为伤透了他的心,使早已出现隔阂的夫妻感情雪上加霜,导致夫妻感情最终完全破裂。
王明亮的有多项请求,其中一项指出,2003年至2008年期间,因为经营五金生意、养鱼、购买及加建楼房缺乏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他单独向他人借款113万元等。王明亮表示,他愿意单独偿还这些债务,但位于文昌的五金店铺面楼房必须归其所有,位于澄迈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妻子所有。
女方称113万债务子虚乌有
被告黎女士方则表示,她和王明亮结婚前,将自己在海口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然后和王明亮一起开办这家五金店,五金店的大部分资金是由她出的。对于澄迈老城的宅基地,黎女士称该宅基地是她的前夫购买给两个女儿的,并不是她和王明亮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这113万元的共同债务成为双方最大的分歧。黎女士称自己一直不知道这个情况,她从未听丈夫说过向他人借款的事宜。黎女士称,王明亮说曾向债权人甲借款38万、向债权人乙借款75万,她觉得这两笔借款都十分可疑,都是王明亮捏造的。
今年4月底,文昌市人民法院锦山法庭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就在该案判决结果尚未作出之前,该案再起风波。5月24日,黎女士再次收到法院的传单,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乙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黎女士和王明亮作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偿还113万元的欠款。
律师点评
若伪造证据,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指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所欠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或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等。
如果此案中王明亮这113万借款确实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收益的经营活动,那么这些欠款将构成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偿还义务。
如果案中女方对此借款真实性有所怀疑,可以要求男方提供详细凭证,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鉴定,譬如鉴定经营活动中的资金流量往来以及借款资金往来等。如果出现伪造证据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夫妻离婚后债务如何处理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原则上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成立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财产为限来偿还;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偿还。详情如下:
(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的通常形式是金融工具,例如债券和长期票据、短期票据。债权人可以是个人、银行或诸如退休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它们借出资金是因为相信债务人将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债务工具有确定的期限和到期日,通常按固定的利率付息。债务工具的购买者均有不需马上使用的资金,希望在自己动用这些资金之前,能够赚取利息。利息是对债权人在一段确定的时间内不使用这些资金的一种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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