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暴力、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捏造虚假事实对他人名誉权进行诽谤的,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情节严重就会构成刑事犯罪,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被网络暴力怎么维权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受害人受到网络暴力侵害时,可以向侵权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自身利益。网络暴力是暴力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互联网上发布有害、侮辱性、煽动性言论、图片、视频的一种行为现象,俗称网络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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