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出具事故认定书后五日内可以提车。通知取车时间不是从交通责任认定书出具的时间点开始,而是从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计算。在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将收到取车通知。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双方不能就赔偿责任达成一致的由交警处理,责任认定书只是一种对双方责任承担的初步判断方式,双方不同意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交通责任认定书怎么开
事故认定书的出具流程:
一、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前,首先要对交通事故进行各方面调查,查清事故事实。
调查的方式有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等。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部门可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还可进行检验、鉴定。对发生逃逸的,可发出协查通报。
通过调查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事故发生的经过等情况。
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四)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警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或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或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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