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账户冻结期能否转让股权
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试行)》第53条规定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自12条规定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冻结的,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该股东的变更登记、该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被冻结部分的公司章程备案,以及被冻结部分股权的出质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01]28号)第六条“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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