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讨论了破产企业在房屋已建成的情况下可能对购房人进行履约,而房屋未建成的情况下,破产企业则无法对购房人进行履约,可能导致购房人利益受损。根据房屋买受方式的不同,这种影响可以分为按揭贷款买房和对卖方分期付款买房两种情况。
一、基于已建成房屋的情况:在房屋已建成的前提下,破产企业便有可能对购房人进行履约,这意味着业主能够收到房子。二、房屋未建成:若企业破产宣告时房屋尚未建成,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不再继续修建未建成的房屋,就会造成破产企业对购房人债务履行事实不能的情况。根据房屋的买受方式不同,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按揭贷款买房和对卖方分期付款买房,这两种买房的方式会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时,房屋的权利归属产生不同影响。
破 产 房 地 产 企 业 房 屋 处 理 办 法
根据《破产房地产企业房屋处理办法》的规定,破产房地产企业房屋的处置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应当由管理人依法确定拍卖或变卖方式,并委托拍卖机构对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其次,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当依据房屋现状及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置价格公正合理。此外,房屋的处置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清偿破产企业的债务,剩余部分则应当纳入社会公益事业。最后,对于无法变现或短期难以变现的房屋,管理人可以决定将其进行拆除,并所得款项用于优先用于清偿债务。
综上所述,《破产房地产企业房屋处理办法》为破产房地产企业房屋处置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但同时也需要考虑市场实际情况和企业自身情况,确保处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和公正性。
本文介绍了破产企业在房屋已建成和未建成两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并强调了根据《破产房地产企业房屋处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对房屋进行处置,并确保处置价格公正合理,处置收入优先用于清偿债务。最后,针对无法变现或短期难以变现的房屋,管理人可以决定将其进行拆除,并所得款项用于优先用于清偿债务。本文提醒读者在破产房地产企业房屋处置过程中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处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和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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