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逾期不偿还债务,行使抵押权时,不能强行扣留抵押物,但可以和抵押人协商拍卖、变卖抵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什么是抵押权人、假扣押
(一)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
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抵押权的积极权能,是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
其消极权能实质就是抵押权人在抵押权受到侵害时,赋予抵押权人各项“自卫”的权利,以恢复对抵押权的完满状态。
(二)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为金钱给付时,为防止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不履行给义务,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假扣押。
申请假扣押的债权人如未能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起诉,债务人可申请撤销扣押,申请假扣押的债权人应提供担保,如因申请假扣押不当给债务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赔偿损失,如债务人提供相应金额的担保,法院可撤销假扣押。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同一债务有多个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或者多个抵押财产实现债权,抵押人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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