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发生因公受伤的情形,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从此规定可知,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年满六十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年满六十岁的劳动者发生了工伤,能否得到工伤赔偿,这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年满六十岁已达到退休年龄,所以必须先区分开超龄工伤与退休工伤这两个不同的概念。
超龄工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在职工人因工负伤,而退休工伤指的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在职工人因工负伤。
对于超龄工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仍系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对于退休工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基于以上分析,年满六十岁发生工伤,首先要确认工伤者是否已经开始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已经享受,那么该工伤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的就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就不能走工伤救济途径了,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提起赔偿。如果没有享受,建议先去法院确认工伤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之后再去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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