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机会风险
因为企业选择股权融资,创始股东与投资者在公司战略和管理模式上存在显著差异,导致企业决策困难。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以董事会为治理核心的公司治理组织中,投资者股东要求公司保证投资者在董事会中占有一定的席位
一般来说,当VC和PE向公司注资时,投资机构为保护自身利益,一般要求与融资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协议约定融资方在签订协议前应为投资者提供履约担保或董事会安排担保等,公司控股股东必须充分认识这些协议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客观估计公司的成长能力,不得为获得高估的融资金额而做出不切实际的履约担保或不合理的人员安排担保
在与投资者签订履约担保协议前,控股股东应正确认识协议的赌博性,即:,当履行符合一定条件时,出资方行使权利;当业绩不符合一定条件时,投资者行使权利。在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份公司尤为重要),我们不仅要考虑赢得筹码时的利益,还要考虑失去筹码时能否承担风险,投资者要求融资方对董事会人员进行安排和担保时,必须首先保证自己的人员安排以及该人员安排是否能够代表自己的利益,并使上述人员服从自己的利益;出资方应在公司章程或投资协议中对董事会如何获得授权、获得何种授权、在何种条件下获得授权、行使权利的期限等作出详细规定,而董事会不当行使权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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