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取继子女抚养权需要下列证据:
(一)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四)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五)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
(六)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
(七)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
有利证据:
1.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无法生育了。
2.证明自己给孩子提供的学习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3.证明自己的收入、文化素养等综合条件优于对方。
4.证明对方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共同生活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
5.如孩子满八岁,争取孩子自己的意愿。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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