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不存在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时间:2023-06-23 19:36:29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订立合同时,标的物可能尚不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尚无权处分,甚至可能尚不存在,但是在交付标的物时,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的物,则该合同是有效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

一、买卖合同该标的物的标准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标准: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

5、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

6、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

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具有怎样的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买卖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或有处分权的物。出卖人一般为标的物的所有人。但依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享有处分权的非所有人也可以作为出卖人,如抵押权人、经纪人、人民法院等。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属于出卖人。以他人的物为买卖仍为有效。但如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并移转于买受人,则因主观不能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现已存在。将来产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标的物的期限到来之时,该标的物仍未存在的,按履行不能处理。

5.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无须买卖时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6.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须非出卖人特为买受人制造或由买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否则,就不属于买卖合同,而属于承揽合同。

三、怎么解除分批交付货物的买卖合同

1、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不履行某一批标的物的交付,买受人可以针对该批标的物不履行的情况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对该批的不履行构成了根本违约,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主张对整个合同的部分解除。

2、出卖人对某批标的物的根本违约,如果将导致对该批之后各批的根本违约,买受人就有权解除合同中该批以及其后的这部分。

3、某批标的物与整个合同的其他各批标的物可能是相互依存的,或者说是不可分的,否则整个合同的履行将不可能或者没有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如果依法可以对该批标的物解除,那么他就可以直接解除整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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