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安徽省五河县人,2010年11月,杨某因生意往来,驱车前往蚌埠,途中杨某手机响起,因忘带耳机,杨某一手拿手机,一手握方向盘,途径一道路拐弯处,杨某因将大部分注意力放在谈话中,忘记观察周围路况,且未保持安全车速,与同向驾驶的摩托车的钱某相撞。撞击后,杨某甩尾,又将对向骑自行车的邓某撞倒,造成钱某、邓某受伤,后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某承担次要责任,邓某不承担责任。
近日,安徽省五河县检察院对杨某依法批准逮捕,并将依交通肇事罪对其提起公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