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哪部法律赋予的权利
时间:2023-04-03 08:01:50 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选举权,指的是公民享有的选举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属于什么处罚

剥夺政治权利应给予什么处分,应当根据所在单位所订立的规章制度而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哪些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

三、破坏选举罪构成是怎么回事?

构成破坏选举罪的条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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