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选举权和选举权利的区别
时间:2024-03-15 10:30:06 3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文介绍了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人权包括选举权,但选举权有更广的范围,包括选举村委会干部、选举市长等其他选举权利。与选举权不同的是,提名代表候选人、讨论、酝酿等是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方式。

相同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和人权都包括这两项权利。一种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方式。区别:选举权是指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参加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等。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权范围更广,不仅包括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还包括选举村委会干部、选举市长等其他选举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是什么?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它们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新中国成立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得到了法律保障和逐步发展。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此后,我国的选举制度逐步完善,包括城乡选举、县乡选举、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等。同时,对于被选举权,我国法律规定,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然而,在实践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例如,城乡差异、年龄歧视、文化程度差异等,这些因素影响到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实行城乡一体化选举、取消年龄限制、推进教育普及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其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我们应该继续推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及和发展,让公民更好地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其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我们应该继续推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及和发展,让公民更好地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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