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
1、副营职(含,下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2、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役满15年(含,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3、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挺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4、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0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挺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5、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5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6、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船、艇(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7、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下同)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8、现役五、六级士官。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3、随军家属原《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待业证(属居民户口的),随迁小孩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审批(户政中队)→签发《准迁证→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入户(迁入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
派出所20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户政中队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
收费标准:
4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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