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籍旅客携带物品进境,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免税限量。自1996年4月1日起,除对驻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进境行李物品免税的规定暂予保留外,其他中国籍旅客携运物品进境,须由海关按规定征税放行。中国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远洋船员每满120天,准予免税携带进境“中国籍旅客免税物品限量表”第三、第四类物品(即海关认定完税价格在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大件)中的一件。超出免税限量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征税放行。征税限量与免税限量相同。其中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人学之日起至毕业之日止,连续在外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学成回国工作者,仍按现行规定,准予在本人免税限量内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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