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彩礼偿还问题时所涉及到的举证责任往往遵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退还方负有举证责任。
在具体案件中,当当事人提出要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予的彩礼的需求时,如经查实存在如下几种情形之一,则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地应予支持:
(一)双方当事人尚未缔结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二)尽管双方已签订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却未能共同生活;
(三)如果是婚前女方家庭给予男方家庭的彩礼,且其数额巨大,以至于使得男方家庭生活艰辛困顿。
在适用本条所述第二、第三条款时,应当以双方最终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唯一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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