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员工的批复》的规定,自动离职是指员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履行解除手续,擅自离职,或在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况下离开本单位。例如,他未经允许就离开,因为他或她要求终止合同;或无理由离开;;或者由于优惠待遇的诱惑而擅自“跳槽”
首先,自动辞职不同于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中国第37条规定,在法律情况下,工人有权提前立即终止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除《劳动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行使提前通知权和立即终止权时,应当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自愿辞职不符合上述情形,未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自动辞职不同于雇主终止劳动合同。由于雇员自动辞职后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不确定,雇主很难确定辞职原因。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以自动离职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最后,自动离职也不同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双方的行为,无论是劳动者首先提出终止,还是用人单位首先提出终止,只要另一方同意达成协议,劳动合同都可以终止。因此,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首要条件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职工自动离职和用人单位自动离职不属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自动辞职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动辞职是雇员非法终止劳动合同,雇主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雇员赔偿损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事实和行为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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