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主要指工作时间和加班加点制度是劳动合同内容的重要方面。就用工制度而言,目前中国内地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另外,计件工时制是以工人完成一定数量的合格产品或一定的作业量来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劳动形式。《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的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对于从事特别艰苦、繁重、有毒有害、过度紧张的劳动者以及在哺乳期的女员工,可以实行缩短工时制,即规定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少于标准工作日长度或每周工作天数少于标准工作天数的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是由立法驱动一昼夜中工作时间的长度,一周中的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根据目前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过目前实行的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但这一规定和《劳动法》第36条并不相同,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超过40小时不足44小时的工时,不作为延长工时处理,但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虽然用人单位无须为这4小时支付加班工资,但不应将其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础,否则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按照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执行。
不定时工时制,同事指因工作性质或者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收固定限制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度,都需要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附: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号)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
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对于综合计算工时的,一个周期内,平均工时8小时每天,40小时每周,按照一个周期加班时间计算加班费;但是不定时工时制,则无固定时间要求,除法定节假日外,无加班费。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同时该种审批有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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