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9岁,在一起房屋修建过程中受伤,医院诊断为颈6椎体骨折伴不全瘫、颈脊髓损伤、脑震荡、左肩胛骨骨折、胸骨骨折,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小李因家庭贫困,现已无钱继续医治,请问是否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小李是因为提供劳务而受伤,且需要医疗费用继续治疗,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先予执行的有关要求。小李可以向受案法院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争取医疗费用,以保证及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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