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查明情况后,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等相关规定,及时作出裁决,支持王某的请求。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前,如果遇到类似工伤案件,劳动者往往要先等到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确定伤残等级后才能进入仲裁程序,并可能要经过一审、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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