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购家庭持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街道办事处对申购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并将申购家庭的材料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所在区设立的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
3、市住房保障机构核定申购家庭的购房资格并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建立档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认定单;
5、申购家庭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认定单报名参加摇号;
6、市住房保障机构会同街道办事处、区分局对报名参加摇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房源和符合条件的申购家庭数量确定参加摇号的范围;
7、市住房保障机构公开摇号确定入围名单和选房批次,在《大连日报上公告,并向申购家庭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申购家庭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到经济适用房销售单位购房。
已经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的申购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购房的,视为自动放弃,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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